成都全搜索新闻网6月8日讯 近日,市环保局官网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新都40多家企业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其中包括成都汉堂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省铭瑞建材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成都炬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均受到不同数额的罚款。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汉堂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铭瑞建材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炬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投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华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新文华光电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龙虎型材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水污染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宏晔屠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特耐王包装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新都区国强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文力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600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宇亮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86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陆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泰仪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洁奥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堆放处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唐凌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