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咨询公积金提取问题 | ||
来信人姓名 | 王** | 来信时间 | 2018-03-07 |
来信内容 | 咨询下,我去年4月在双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是使用的建设银行商业贷款。当时房子备案后,提取了一次住房公积金。今年3月我的房贷放款了。想问下,今年 我还能继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房贷本息吗?(不是公积金贷款)。搞不懂文件政策说的。还有继续提取 需要哪些材料?时间上有什么必须需要注意的。谢谢 | ||
回复人 | 双流公积金中心(区长信箱) | 回复时间 | 2018-03-07 |
回信内容 |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流管理部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购买商品住房使用商业贷款在偿还贷款12个月后,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身份证、结婚证、公积金卡提取公积金。 以上情况已于2018年3月7日14时50分与您取得联系,您表示满意。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流管理部 2018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