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郫都区森燠门业厂(经营者:邓志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24L16099765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志洪
身份证号码:510124********111X
地址:花园街道共和村3组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暂时不利用的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郫都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成都市郫都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以《成都市郫都区环境保护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郫环罚告字〔2018〕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18年7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局于2018年7月9日召开案审委员会对陈述意见进行审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郫县支行 帐号:130656288513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郫都区森燠门业厂(经营者:邓志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24L16099765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志洪
身份证号码:510124********111X
地址:花园街道共和村3组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郫都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成都市郫都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以《成都市郫都区环境保护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郫环罚告字〔2018〕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18年7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局于2018年7月9日召开案审委员会对陈述意见进行审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0438.00元(叁万零肆佰叁拾捌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郫县支行 帐号:130656288513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