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行动打击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组织,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二是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等境外非政府组织。重点打击整治以服务国家战略名义圈钱敛财和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通知》明确,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取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调查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被取缔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和人员,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阻碍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